谁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管理基金的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则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特权,不参与基金管理.这一结构似乎在我国公司法面前碰了钉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一些观察者据此认为,中国PE的普通合伙人只能由个人而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担任.个人担任PE的普通合伙人,意味着个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连带承担PE债务.谁愿意出任这样的高风险角色呢?公司法第15条岂不阻碍了有限合伙在风险投资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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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92
2008-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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