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驱赶"经理
@@ 本次《公司法》修改有一个特别荒唐的地方,就是在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股份公司经理职权的地方,都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请读者注意,不是"根据需要列席"或"可以列席",而是直接讲"列席".于是,不让经理列席,就是违法.那么,经理又是指哪一级经理,总经理还是一般的经理?董事会会议是全体会议,还是包括董事会的委员会会议?条文没有具体说明.
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经理职权、列席、全体会议、股份公司、总经理、公司法、责任、违法、读者
C93;TP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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