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388.2008.02.013
论社会危害性的立法与司法功能
社会危害性理论受到种种诟病,学者甚至发出了将其逐出注释法学领域之呐喊.笔者以为,社会危害性理论确实有许多缺陷,但不能以此完全否认社会危害性概念存在的意义.因为,许多对社会危害性的抨击本身是建立在对它的错误理解和使用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笔者从界定社会危害性的含义人手,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进行了甑别,认为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必须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功能不同,即在立法上的标尺功能和在司法上的出罪功能.
社会危害性、犯罪、立法根据、出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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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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