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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388.2005.04.005

关于汉语姓名设定的立法建议

引用
法律应当对公民设定姓名作出限制,但应当允许少数民族作出变通的规定.姓名必须有名有姓,姓氏不可废.公民不可随意取姓,只可随父或者随母.取名只能使用法定用字表中的两个汉字.姓名的意义也应当有所限制.户籍登记机关在控制重名重姓方面应当负主要责任.变更姓名应当有正当原因,并且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汉语姓名设定、立法建议、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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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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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672-2388

33-1314/Z

3

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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