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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危机——对收容教育制度的法理分析

引用
人身自由作为公民享有其它自由和权利的前提,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个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可在一定的程度内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公权力基于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遵循的四个准则:一、限制主体必须适格;二、必须有相应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三、限制行为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四、限制行为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公安机关以收容教育的方式剥夺卖淫嫖娼人员的人身自由与上述四个准则的要求有着较大差距.收容教育制度面临着合法性的危机.

公权力、人身自由、限制、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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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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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学院学报(医学版)

1008-4894

33-1221/R

26

20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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