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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用字之怪现象

引用
@@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了这一立法的重要作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语言文字法、维护国家主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物质文明建设、通用、精神文明建设、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国家统一、规范汉字、普通话、立法、会议

D90;H1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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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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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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