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456.2018.05.007
作为治理工具的生态环境考评——基于水环境考评制度而展开
“明确的目标”、“规训的逻辑”、“计算的理性”、“连带的激励”和“信息的指引”等复合要素大体上勾勒了生态环境考评制度的法律定位和主要功能.在党政(行政)主导考评基础上,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和谨慎推进公众参与,可有效增进考评制度的正当性和实施效果.生态环境考评制度中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具有责任主体同构、责任原因同一、责任承担分离和责任后果比例等特征.一些地方在探索中混淆了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且存在责任承担不均衡情形,需要不断改进.“结果基准为主导、行为基准为补充”的考评基准虽增加了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复杂性,但具有较高的激励相容度,颇有借鉴之处.考评结果运用虽然强调工具理性为主,但应保留价值理性必要的存在空间.
环境考评、生态考评、党政同责、考评基准、工具理性
57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6JZD015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