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00/j.cnki.hnwkxb.2016.06.018
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制度借鉴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极大,在国际层面主要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对其进行规制.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存在POPs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POPs排放标准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追责赔偿制度缺位等不足.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POPs减排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需要探寻中国履约减排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制度实践的优点,以便建立和健全履约协调减排机制、POPs排放标准制度和POPs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这既是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践约行为,也可为中国日益严重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POPs、协调减排、责任保险
D922.6(中国法律)
201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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