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1.04.11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救济的权利基础与实现路径 ——以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定位为逻辑起点
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不清、自然资源产权行使机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存在救济主客体、方式及路径不明等问题.国家所有权在性质上应被界定为民事权利,以促进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市场化利用,但同时也应对权利行使课以公益约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应坚持所有者与监管者分开的原则,未来宜建立国家/地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直接代表"国家作为所有者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部门则作为监管者行使自然资源行政监管职责.在此权利界定基础上,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应首先遵循民事路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与责任方进行赔偿磋商或提起国家所有权诉讼;事态紧急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作出行政命令或处罚;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存在异议的,也可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救济.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公共信托、损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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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6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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