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0.05.12
我国城市基层自治的宪制结构与秩序
作为当代中国“四大政治制度”之一的城市居民自治,正面临着民主实践的困局,对此不能简单归因子选举虚置或社区行政化.基于国家/社会二元视角,将居民自治权定性为自足性社会权利的论断,亦是对相关宪制惯例的忽视.在被动型城市化过程中,城市行政空间与社区自治空间呈现出行政区/社区的交错样态,基层行政发挥着消解“自治失灵”风险的兜底作用.《宪法》第11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具体阐释应结合马克思主义自治观和党的群众路线理论,从群众观点和群众领导方法两个层面切入,最终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不同类型社区治理面临不同的中心工作,但政府权责失衡和居民参与不足是共通性问题.居民自治宪制秩序的构建和完善,应在明确其国家属性的基础上,以党的领导、组织化和政治性原则为指导,通过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的动员能力,实现城市社区的直接民主.
居民自治、宪制惯例、群众路线、组织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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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8;D921(国家行政管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项目
2020-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3-1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