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0.05.10
“公众”的界定、识别和选择——以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问题为镜鉴
公众的界定、识别和选择是公众参与程序设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被界定为“感兴趣和受影响”的人,其背后的制度逻辑是通过信息规制来提升环境决策的理性和正当性.实践中,决策者根据特定决策所涉事项的规模、环境要素的特性、环境风险的特征等因素对异质的公众各有侧重,并在识别特定公众时适用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在选择公众代表时综合多种策略并细化程序设计.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同时关注美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重新审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本质,深刻理解公众参与程序的目的、功能的基础上放宽对“公众”的界定,细化和完善识别和选择公众的具体规则,以实现环境决策的质量、效率目标以及正当性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异质性、代表性、决策质量和效率、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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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生态环境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研究”;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2020-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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