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9.04.12

"拷问"数据财产权——以信息与数据的层面划分为视角

引用
数据可从信息内容(语义层面)、符号(句法层面)以及实体这三个层面进行界定.现有法律框架对此已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信息内容层面,个人数据并未获得财产权地位,而时事新闻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仅可获得临时性防御权保护;在符号层面,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集合或可作为汇编作品获版权保护,或可基于实质投入而获特别保护,其他数据则处于保护的真空之中;数据实体层面已受到存储载体所有权的保护.当前设立数据财产权的个人保护动因和激励动因皆不充分.同时,无论是对信息内容还是对符号层面赋予财产权,都会对信息自由造成不当限制.因此,信息内容应保持自由开放,数据符号则不应突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对两者均不应设立数据财产权.

数据信息内容、数据符号、数据财产权、信息自由、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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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法所保护利益范围的确定模式研究"18BFX117

201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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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7023

42-167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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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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