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执行权问题——评苏丹总统逮捕令事件
安理会1593号决议为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达尔富尔问题行使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管辖权本质上是基于安理会的授权而非基于苏丹的同意,故而存在先天缺陷.国际刑事法院对本案所做的任何裁判行为都不构成要求苏丹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构成要求苏丹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只有安理会决议;若想要求苏丹执行国际刑事法院所作出的任何相关裁决,原则上都需要安理会专门通过决议为之.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能力,最终需要依靠安理会来采取强制措施.安理会1593号决议中所使用的"必须"一词,很难认为是意在施加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给苏丹政府;而其中的"敦促"一词,则肯定不能被认为意在施加任何义务给<罗马规约>的非成员国.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执行权、苏丹、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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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9(国际法)
2008年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08&ZD055;2009年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09ZZKY063;2010年武汉大学"70后学者学术团队建设计划"资助
2012-0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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