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国视野下的"合法律性的正当性"——哈贝马斯商谈模式之程序建构路向的再思考
哈贝马斯遵循商谈模式的程序路向来重建法律的正当性,集中阐释其交往维度与程序维度.在他看来,法律的正当性不是来源于法律本身,也不是来源于道德,而是直接来源于商谈的民主程序.哈贝马斯模式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可接受性,我们可以尝试性地从一些修正方案中汲取"养分",充分吸收哈特模式与德沃金模式的合理内核,从而使之更臻完善.
合法律性、合道德性、正当性、商谈的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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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C720050;2009年度浙江师范大学科研项目SKQN200904
2012-0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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