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科技法制定中的偏差与矫治
当下我国科技法制定中存在三种偏差,即注重制定主体的精英化而忽视了大众主体的话语权、追求科技的进步而导致了科技伦理价值的旁落,以及向往科技的经济效益而冷漠了科技的生态效益.偏差缘由唯生产力论、科技价值中立说与功利主义科技观的三重影响.矫治我国科技法制定中的偏差必须注意三个基本理路,即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立法原则、形成公众参与的科技立法机制与构筑优良的科技进步评价制度.
科技法、立法偏差、立法原则、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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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7(行政法)
201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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