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023.2005.04.007
当事人陈述探微
当事人陈述具有两种涵义,其一为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二为当事人基于证据方法之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前者为意的表示,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后者为知的表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由于两种当事人陈述涵义、功能及性质有别,故应适用不同的制度予以调整.
当事人陈述、诉讼主体、证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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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2;D915.2(法学各部门)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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