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023.2001.02.006
论生育权
本文否证了将生育权视为一种夫妻之间的身份权的观点,并指出其本质归属应为人格权之构成部分.认为生育权的权能构成应该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完整的生育权体系的观点.最后,文章对生育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以及法律上的必要限制也作了阐释.
生育权、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
15
D926(中国法律)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