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023.2001.02.002
论我国商标法与TRIPS协议的协调
随着TRIPS协议的签署,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的进程日渐加快,保护的力度也日渐增强,在商标法这个特定的领域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国内法与TRIPS协议相协调的问题.本文从商标法变迁的法经济学分析着手,通过对可保护的客体、商标专用权及其权利限制、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损害赔偿等各方面的论述,全面阐述分析了TRIPS协议如何与我国商标法相协调的问题.
TRIPS协议、商标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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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9730010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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