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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160.2017.04.021

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重述

引用
公共利益是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进入民主立宪时代应运而生,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与之有着共同的政治历史坐标,两者亦并置于宪法征收条款之中.财产权本身就负载着具有竞争性的宪法价值集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限制财产权的自由价值来确证其他价值.在具体的征收情境中,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是以专业知识为铺陈的行政过程,并不以"民意"为基础,它的实现也不以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只是将公民财产由存续保障形式转换为价值保障形式,故而不存在公益与私益相对立的格局.此外,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偏离公共利益取向的行政征收事例,就将公共利益与国家优位理念相混同.当下,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应是如何认真地对待公共利益,正在徐徐铺展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着实可以回应这一难题.

公共利益、财产权、征收条款、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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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KYZZ16_0007;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16SFB100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GJ2015C31;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2014JY018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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