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两岸知识产权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
相互承认民商事裁判是指,承认不同法域的法院裁判在确定当事人的私权的效果上与本法域的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两岸之间尚未就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商事裁判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达成相关协议,实践中两岸双方都是依据各自的单方面规定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对方作出的判决。由于两岸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双方对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在法律依据、认可与执行的条件,以及认可与执行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差异,从而导致冲突频发。因此,解决两岸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商事裁判的认可与执行中的混乱现象,建立和完善两岸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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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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