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陆股权移转的征税问题
@@ 根据中国大陆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内(含外商、台商)企业汇出盈余将课10%预提所得税,而香港因与大陆签署<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外商汇出盈余至符合规定的香港持股企业仅课5%预提所得税.
台商、中国大陆、股权移转、预提所得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企业所得、盈余、香港、外商、税法规定、符合规定、与大陆、签署、境内、持股、CEPA
P54;P31
2010-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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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中国大陆、股权移转、预提所得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企业所得、盈余、香港、外商、税法规定、符合规定、与大陆、签署、境内、持股、C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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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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