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34/j.cnki.hxfxpl.2024.03.008
核准追诉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分析核准追诉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解释"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这涉及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终点等难题.在分析追诉时效终点时,需要运用类型化、标准化和系统思维,从现行法规范中提炼追诉时效的适用步骤、影响因素等.作为追诉时效终点的判断标准,"二分法说"的解释力强于其他学说."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宜限定于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且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才刑事立案的情形(适用1997年刑法),或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才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适用1979年刑法).适用"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条款的,可以直接追诉,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只回答了"检察院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时考虑了哪些因素"的问题,未回答"追诉时效终点如何确定,适用步骤和影响因素是什么""该案是否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等问题,未揭示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对追诉时效的影响和作用机理,对追诉时效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存在认识误区,故有必要再次发布以核准追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追诉时效、核准追诉、追诉时效终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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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2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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