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34/j.cnki.hxfxpl.2024.03.006
植物不是物,是什么
继《奥地利民法典》于1988年采用动物非物的规定后,2000年的《阿塞拜疆民法典》第135条第3款采用了植物非物的规定,两者配合,开启了非人类生命去客体化的思潮.1992年的《瑞士宪法》第120条赋予植物尊严权,也是这一思潮的体现.阿塞拜疆和瑞士的规定建立在非人类生命界的去动物中心主义的成果上.为了提高植物的法律地位,学界进行了大量的植物有智力的论证.实际上,这种论证并非植物获得主体资格的基础,其基础是植物的良好生存代表的生态利益,所以应采用法益实体说来证成植物的主体资格.植物的主体化挑战人类的食物权,可通过把植物分为自由植物和孤立植物来解决两种需求的矛盾.孤立植物可以为人所用,但不得浪费,并且要带着尊敬享用.如果承认植物的尊严权,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正当性将面临挑战,同样受到挑战的还有我国《宪法》在国有自然资源权框架下作出的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规定.在宪法生态化的思潮下,此等规定应在调整为也包纳其他权属下的动植物后与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的规定合并,并增加禁止对动植物实施任意的基因操作的规定,由此实现动植物的主体化.
植物非物、植物智力、植物的尊严权、《阿塞拜疆民法典》、植物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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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2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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