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34/j.cnki.hxfxpl.2022.04.008
公司担保语境中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偏差与矫正思路 ——以一则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性案例的评析出发
针对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提供担保的私法效果,既有裁判反映出司法实践对商事外观主义的理解与运用有待完善:其一,依据相对人善意与否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或已超越商事外观主义效力边界;其二,判令公司对非善意相对人承担合同无效责任未充分契合商事外观主义保护合理信赖、保障交易效率的价值目标.司法实践在适用以商事外观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法律规则处理公司担保纠纷时,应当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环节坚守商事外观主义的效力边界,即商事外观主义仅可明确担保合同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效力如何并非所问;在担保合同责任分配环节则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的内在目标,对非善意相对人不必然发生外观事实效果,确保公司享有免责空间.
商事外观主义、公司担保、越权代表、越权担保、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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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3-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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