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34/j.cnki.hxfxpl.2022.03.010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的类型化重构
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说、私法救济说和公私法协同救济说均限于法律范畴进行类型划分,未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生态环保督察所依据的政策规范纳入考察范围.基于调整规范属性的不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存在政策和法律二元规范调整.其中,法律调整下存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救济路径.政策调整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规范依据正处于政策法律化的过程,以保证该制度救济功能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根据环保督察对象的不同,环保督察存在督察国有企业的直接救济和督察部委机关及地方政党的间接救济.为此,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是"二元规范调整+多元救济路径"的多元协同救济体系,即在法律调整下存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而在政策调整下存在赔偿磋商和环保督察两种救济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保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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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科研究一般项目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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