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34/j.cnki.hxfxpl.2022.03.009
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适用困境与突破
首次销售原则是对发行权的行使做出的必要补充.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发行行为,而非信息传播行为,可以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实践中存在名为许可,实为销售的行为,对此应当结合协议条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探寻许可协议中的真意.数字作品转售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对复制权的侵犯,转售人负有控制数字复制件不增加的义务;且适用这一原则增强了长尾效应,公众可以从二手市场处获得作品,孤儿作品也可重获新生,从而促进文化繁荣,具有正当性.最后从立法与司法角度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适用提出建议.
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首次销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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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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