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20034/j.cnki.hxfxpl.2022.03.007

犯罪阶段形态的新见解

引用
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行为本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应予鼓励的合法行为.而若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相关犯罪,便可予以相应的究责.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原本宗旨和犯罪中止的性质真相,犯罪中止的刑法体系地位和刑法学体系地位应彻底改变,并可将其置于犯罪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且可作出新的法条设计.最终,犯罪中止问题应在"非罪化事由"中得到合理解决.在犯罪未遂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的未遂和举动犯的未遂都应得到肯定;在犯罪既遂理论中,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未遂应得到新的把握,且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既遂判断应体现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各自特质;在犯罪既遂理论中,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可按照单一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展开讨论.而对于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应将"主要客体"作为判断基准,即只有"主要客体"受到实际侵害,复杂客体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才有可能.

犯罪阶段形态、间接故意犯、举动犯、危险犯、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

2

D924.11(中国法律)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90-102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湖湘法学评论

2

2022,2(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