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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说之八

引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影响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表、报告书、审批机关、恢复原状、审核、罚款

G4(教育)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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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0257-0300

44-1167/X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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