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908.2006.02.036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思考

引用
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与救济.公民的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法益基础,其具有可诉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其实行保护和救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公民环境权,主持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需要,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现实必然性,可以通过原告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诉讼时效的排除,对原告给予经济于技术的支持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建立我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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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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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

1671-0908

65-1197/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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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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