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901.2018.33.205
论监狱服刑人员之性权利
一、作为人权属性存在的性权利
人权是指人的基本权利或自然权利,是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最基本的内容还是有一定的共识: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法律救济权 、人格平等权等.
1999年14次世界性学会议通过的的《性权宣言》宣告:性是每个人人格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充分发展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性由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其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须.性权利乃普世人权当无异议,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性健康亦为基本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得以发展健康的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为承认、尊重与实施此类性权之环境所产生.
监狱服刑人员、性权利
D926.7;B842.6;R181.3
2018-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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