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901.2018.21.048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概念
1.1法律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定义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如此定义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性.我国《保险法》从1995年制定到2002、2009年修改,均对保险利益做了规定,但是在现行《保险法》中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的界定十分不清晰,如果将该法条的定语除去则为"保险利益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与这第一种观点没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上的利益是要符合法律的利益,合法是基础,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法中所认可的利益.但是法是具有滞后性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出现,新型的财产类型和利益种类也应运而生,这些新的合法的利益并没有被纳入法律中,此时保险利益认定的标准便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是不受保护的,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在违章建筑上所附着的权益也就是丧失了法律基础,不是一种合法利益.可是在保险实务中,却是可以为违章建筑投保的,'当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是不能以该建筑物是违章建筑为由进行抗辩的,此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补偿.明显这一观点与实践不符,其不足是没有以经济利益为前提,而是以合法为基础,这不符合保险利益的内涵,并且削弱了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因为当你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得到保障.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保险合同
D922.284;F840.65;F275
201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