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901.2017.45.065
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内涵厘定与立法考察
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和民法上"雇主"概念的争议
目前关于我国劳动立法中应该使用"用人单位"还是"雇主"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术语,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实际的劳动立法实践中还是经常使用"用人单位"来代表劳动力使用者.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是计划经济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的反映,其代表的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也就是说我国劳动关系还处于转变阶段,一些企业还在使用单位制,没有正确认识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当然如果直接用"用人单位"来表示劳动力使用者肯定不恰当,因为这一概念既不能用来表述一些私人企业或者个体的老板,也不能代表自然人,意味着劳动者无法找到和自己所对应的自然人.也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这一概念对劳动法基本理论构建和立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既然这一概念是我国劳动法的独创,使得我国劳动法从企业立法层面进入社会立法层面,其概念创造就应该得到高的评价和肯定.
劳动法、用人单位、立法考察
D922.5;F246;G647.38
2017-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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