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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4901.2017.06.019

欧盟反期货操纵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市场滥用立法的框架和反操纵规则 市场滥用立法的框架.市场滥用(Market Abuse)损害金融市场的完整性与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信心,由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所构成,对于市场滥用的规范,欧盟采取了四级立法模式,分别是框架性原则、具体实施措施、合作与执法.关于市场操纵的第一级立法为欧盟 2003 年实施的Directive 2003/6/EC 号市场滥用指令和;第二级立法透过具体的实施细则来细化框架性法律原则的要求,主要为2003/124/EC 号定义指令与2004/74/EC 号预防措施指令;第三级立法系要求各会员国将前两级的立法转化成国内法,而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业会制订解释建议、发布指导方针和共同标准;第四级立法,是指欧洲委员会对各国成员国是否遵守欧盟指令之检查.

对我国的启示

U616;G719.712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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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4901

11-3459/F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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