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主题演讲
问题一,怎么来理解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是不是解决争议达到共识的一种方式,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我觉得从传统的理论来说,是完全可以解释这三个权的分置,实际上是合适我们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能够衔接的。这里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正所谓三权分置,所有权就是我们传统上讲的田地权,经营权就是我们传统的土地所有制度里讲的田面权。这两个权都是独立存在的,但是承包权不太好说,在我看来可能是经营权的一部分,但是也有解释这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这个跟传统的架构、理念,到底定在什么地方,不是太清楚。如果是这样的话很清楚,田地权(所有权)是存在的,它是集体的,它的收入是用来给集体所有者(也就是村委会)给全村的居民处理一些公共的支出。田面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是可以抵押、出租、买卖这么一个权利,这样的话,历史可以衔接,跟过去主张要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的观点也是可以衔接的。
农村土地改革、吴敬琏
F321.1;D912.3;F014.31
201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