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446.2014.14.209
股东破产债权与欠缴出资之债抵销之实务探析
我国破产法四十条确立了破产债权债务的抵销制度。但存在漏洞--当债权人同时为破产人之股东,且欠缴出资时,该债权债务能否抵销存在争议。对此,笔者对该条款做了文义解释,并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得出形式解释结论--欠缴出资之债不能参与破产抵销。进而分析债务抵销对于股东、其他债权人的影响,进行实质解释,探讨股东欠缴出资之债能否抵销,在多大范围内抵销。并结合会计学知识对两结论的选择理由进行了论述。最后文章结合商法多技术性规范、少伦理色彩的特征对于在商法解释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抉择做了分析。
欠缴出资、破产抵销、形式解释、实质解释
D922.291.91;K061;F275
2014-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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