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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0446.2014.14.089

商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引用
商法作为企业之间平等进行商业活动,维持商业关系的法律,它包括制约公司进行合法活动的公司法、维护企业与其它公司之间关系的合伙企业法等等。商法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任意性与强制性共存,原本不可能的两个对立性质在商法中得到完美演绎,它依据强制性划分三种类型,分别是自治型、国家确认型和国家介入型,它们对于评价商法的效率性、自治性、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许多商法在制定、修改过程中,都对任意性与强制性共同应用于法律中存在在争议,因为这对于商法中涉及的商主体存在利益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着商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用效果。本文先对商法形成的历史过程进行介绍,进而对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价值属性进行分析研究。

商法强制性、规范类型研究、法律解释方法、社会实效

D922.291.91;H0;F270

2014-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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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446

50-1203/K

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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