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4.03.005
重申刑法谦抑主义
近年来反思刑法谦抑主义的观点日渐流行.然而,反思论无论在立场还是具体观点和理由上均有偏颇.谦抑主义既非宏大叙事更不是刑法虚无主义.刑法满足现实社会需求并非判断刑法合理性的唯一标准,刑法的固有属性和刑法理论适度的批判性决定了谦抑主义并未过时,用比例原则替代谦抑主义并不可行.谦抑主义不仅没有被滥用,反而存在贯彻不利的困境,社会治理现代化下的犯罪治理无法导出立法克减谦抑的结论.将谦抑主义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子原则会矮化谦抑主义.在立法活性化时代,前置法划定的违法范围是刑法立法增设新罪的边界.谦抑主义下轻罪的立法应当侧重罪名分解以及对欲规制行为与既有罪名关联度的判断.在司法上可从制度性调控和教义学调控两个方面推进非犯罪化的实现.
谦抑主义、非犯罪化、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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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C916;D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FFXB037
2024-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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