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3.0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限制的制度逻辑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原则上不支持原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请求,这构成了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限制.从历史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既是移植苏联法的结果,也是契合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但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赔偿范围限制的历史动因逐渐消解,原本的规范意图不复存在.然而,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没有放弃前述限制,反而通过司法解释不断加码,造成了刑事与民事规范之间的体系矛盾.从现实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的逻辑是以扩增"以刑促赔"机制效度为手段、以促进非诉制度适用为落脚点展开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司法治理效果.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如果承认有效治理的优先性,就只能维持对赔偿范围的限制.欲兼顾纠纷解决与诉权保障,在保证有效治理的前提下取消赔偿范围限制,唯一出路是构建全覆盖的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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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F321.1;D633.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2YJC820026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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