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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3.03.010

诈骗罪中"被害人释义学"和信息支配之本质

引用
在诈骗罪的认定上,"被害人释义学"以被害人过失充当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虽然有助于限缩处罚范围,但却存在刑事政策与刑法释义学上的双重缺陷.在刑事政策上,"被害人释义学"既使刑法的规范效力陷于不稳定的状态,又有悖于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在刑法释义学上,它不符合诈骗罪"类型化的间接正犯"之学理结构,而且会造成罪刑失衡.这一观点的出现,乃是更改了"怀疑"的词义和压缩了被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所致.词义以及术语含义的改动,增加了公民对于刑事后果的预见难度和刑事不法认定的恣意.在维持被害人怀疑和被害人同意的既有认识框架的前提下,不存在"被害人释义学"的适用空间.诈骗罪以针对财产转移条件的信息支配为其本质特征.在默示诈骗、不作为诈骗以及价值判断等情形中,信息支配论皆有适用的空间.

诈骗罪、被害人释义学、间接正犯、财产转移、信息支配

45

D924;O175.3;TG174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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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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