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3.002
数字平台义务创设的宪法基础
现代宪法如何应对新型社会权力,是数字法治领域的关键议题.宪法的根本法和总章程性质意味着,宪法机制无法缺位于数字时代.在平台社会,数字平台需要承担公共义务,但义务的基础,不能被简化为优势地位,而是源于复合的权力束结构.数字平台权力的兴起,使得宪法观念需因时调整,融入具有社会向度的社会宪法观.在既有理论谱系中,宪法私人间效力理论、社会宪治理论、数字立宪主义理论,均呈现了宪法介入社会关系的理论图景,但在面向实践时也有内在限度.回到"八二宪法"之中,可以借助宪法义务机制,对数字平台权力予以合理约束.宪法上数字平台的公共义务包括法秩序维护义务、共同体秩序守护义务、基本权利促成义务.置于数字化场景之中,上述义务能够在平台规范备案、数字平台立法细化、行政裁量与司法裁判说理中产生积极效用,从而提供一种宪法视角,塑造稳固的数字法治秩序.
平台权力、平台义务、根本法、数字立宪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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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D62;D05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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