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2.003
安全视域下投资条约根本安全利益条款的中国范式
随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更多因素被纳入安全范畴并在实践中予以回应.在国际投资法场域中表现为根本安全利益条款在文本中激增、国内法中对非传统安全因素的更多纳入和根本安全利益条款频繁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援引,三者之间"循环促进",更进一步地推动了根本安全利益条款的发展.根本安全利益条款联通国内国际两个领域,与中国主导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略具有内在统一性.我国应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结合中国双向投资利益需求,明确自裁判权、采纳"明确列举+兜底"的安全内涵表述方式、纳入引导性判断标准、强化缔约方联合解释权及重视序言的配套作用,强化根本安全利益条款的"安全阀"作用.在实践中,应推动根本安全利益条款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场景中的全面落实和内在衔接,以发展定义安全,为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实践场域,最终通过文本与实践互鉴创新,构建"中国式"根本安全利益条款并积极对外推广,为引领更均衡的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提供智识支撑.
国际投资条约、国家安全、非传统安全、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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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4;F114.46;F8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FFXB069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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