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1.013
论抽象危险犯中对间接危险的实质化审查
立法上,抽象危险犯在条文中未坚持"行为+结果"的固有表述路径,而仅呈现出"行为"类型的特征.此举易导致理论上对抽象危险犯的阐释倾向于采取形式说,仅要求身体动静即可而不要求有侵害结果,也导致司法上对抽象危险的制裁呈现非理性的一面.但所有的犯罪实际上均要求某种"结果",只是抽象危险犯中要求的结果在于对外界造成影响的"外界变动".重新审视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和构造,需对抽象危险予以实质化审查,即借助构成要件的各要素,结合当时的各种事实情况,以生活经验法则间接地对现实中的危险实施三维立体的审查.而由于抽象危险犯动态的危险构造,实践中需对各类抽象危险确立不同的犯罪化门槛,从而保持维护安全和保障自由两大利益间的平衡.
抽象危险犯、危险构造、实质化审查、间接危险、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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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G623.24;F202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9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