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1.012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公司法进路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董事责任、第三人、信义义务、代位权、侵害债权、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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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F832.33;F275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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