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1.009
协力义务违反的类型谱系与效果构造——基于承揽合同的教义学展开
协力行为于承揽之债履行中地位显要,然而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设计却显得体系性不足,关于法效果的规定漏洞丛生.藉由类型化方法,可提炼出协力义务违反的"排除—迟延—瑕疵"之类型谱系,体系化地完成法效果塑造的任务.协力义务被排除的类型又囊括定作人任意解除、拒绝协力、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等具体形态.任意解除伴生的赔偿请求权是"披着损害外衣的报酬请求权".拒绝协力及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的案型会产生《民法典》第584条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而非部分报酬请求权.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时,可类推部分报酬请求权确定法效果.协力迟延的案型中,时间徒然流逝和资源无端保留构成对承揽人给付能力的占用,承揽人赔偿请求权应采"增加费用+利益逸失"的内涵构造,但要承认司法裁量权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协力行为瑕疵履行时,须区分合同交换计划是否因此被排除,再参照协力行为被排除或迟延的案型确定其法效果.
任意解除、拒绝协力、协力迟延、协力瑕疵、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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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B963;F407.1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20EFX003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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