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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28.2023.01.007

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

引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制定"* *法"和作出"决议"或"决定"两种方式行使立法权.梳理历史发现,当创设局部性、临时性或应急性制度,或处理一次性事项时,未以制定"* *法"而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影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严肃性,模糊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区别,使得难以有效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立法权的历史起源和实践经验表明,立法可以处理一次性事项;根据法治要求,有些一次性事项的处理只能行使立法权.为避免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当统一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从长远看,应统一立法的名称为"*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决定、立法程序

45

D901;D630.1;TP391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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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728

11-4560/D

45

202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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