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1.004
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的刑法定性
不同于正规的期货交易,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不以标的的未来交付为目的,行为人实际上与交易参与人形成对赌关系,交易资金闭环流动,交易结果与真实市场不存在任何关联.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虚拟期货交易案件可分为"二元期权"模式和价格差模式两类.对于"二元期权"模式案件,司法上多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对于价格差模式案件,尽管司法上基本形成了以非法经营罪定性的惯性,但这一定性并不能准确包摄此类案件的行为本质.期货交易与赌博的本质区别在于,期货交易与真实的标的资产具有相关性,期货交易具有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功能,而赌博除了制造风险供人投机外,不具有经济功能.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的定性,应回归其行为本质.应当以是否存在操纵交易涨跌行为作为核心标准,拒绝出金等作为辅助标准判断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案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虚拟期货交易、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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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832.51;F72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99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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