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3.01.003
从传统犯罪到网络犯罪:业务犯罪的法理与立法反思
我国对涉业务犯罪采取碎片式的分散立法,并"寄宿"在有关不正当竞争犯罪体系内.依托关联罪名进行扩张解释的应急路径已暴露出理论薄弱、立法供给不足等问题.应确立狭义的业务与业务犯罪概念作为专属立法的基本起点.网络业务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依靠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生成的扩张解释路径明显吃力.新型网络业务犯罪具有独立属性,与传统业务犯罪既关联、又有别,实质上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所保护的客体内容是正当、合法的业务.互联网经济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触发的行刑衔接问题,使涉(网络)业务犯罪的专门立法需求日益凸显.应以我国实际的立法需求为导向,合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切实回应刑法保护(网络)正当业务的任务.现阶段可采取"区分制",增设第231条之一妨害业务罪与第287条之三妨害网络业务罪,撑起双重保障.
网络业务犯罪、不正当竞争犯罪、妨害业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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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TP393.08;F49
中国政法大学资助项目2023-2025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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