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6.011
公民不服从的终结——基于罗尔斯忠诚法律观的理论逻辑
规范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由公民德性观、去革命化的宪制观以及有机团结的正义感等实质要件构成,确立了忠诚法律的法理命题.以规范的公民不服从作为标准,西方历史上的公民不服从典型案例或是变相的革命,或是被认可的合宪行动,凸显了西方历史语境中忠诚法律观的独特性和矛盾性.规范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在法哲学体系内部带来了结构性法理难题,它们包括非暴力强制、道德权利法定化、恶法非法、服从自己等命题.公民不服从的法定化、民主化主张没有挽救公民不服从的命运,反而推动了公民不服从走向自我消解之路.忠诚法律的实质规范成为其意欲指导的实践的对立面,忽视了国家能力的合法性维度,暴露了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局限性.对规范的公民不服从的替代方案不是要降低或转化某些标准或要素.通过诉诸宪法权利的动态解释方法,使宪法权利与社会文化、道德权利等非法律资源相协调,用足用好现代国家权利救济机制,保持合法性机制自我生产的制度性方法.
公民不服从、规范性、忠诚法律、国家能力、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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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6;D0;D912.112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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