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6.010
刑法直接家长主义的理论澄清与实践转向
直接家长主义,是指干涉者为了保护被干涉者的长远利益,违背其当前意愿,直接阻止其实施自我损害行为.若以刑法作为手段达成这一干涉目的,即为所谓刑法直接家长主义.刑法直接家长主义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让刑法成为直接家长主义的手段,将自我损害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解释为犯罪,以阻止个人实施自我损害行为;二是让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干涉行为借助直接家长主义出罪,也就是为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提供理论根据.由于直接家长主义违背了刑法的思想基础、混淆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不吻合刑罚的谴责特质、无法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因而并不可取.应当认为,在微观上,直接家长主义可以妥当解释针对同一法益主体的紧急避险和依照法令的救助行为.在宏观上,刑法应当对直接家长主义保持中立.
家长主义、自我损害行为、自我决定权、违法阻却事由
44
D924;B83-0;G40
中国博士后基金2022M71769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3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