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28.2022.06.006
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立的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由于相关争议涉及到诸多宪法问题,因此需要在宪法层面明确该项制度的合宪性.体系化的宪法解释学分析表明,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框架符合现行《宪法》的要求,但要确保该项制度具有充分的合宪性,其制度内容需进行补强和完善.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为该项制度增加"调用决定需获得调出地人大常委会同意""被调用检察官应接受调入地检察院检察长领导并被后者任命为非常任检察官""调入地检察长应向本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并报告调用检察官工作情况"等内容.同时,该项制度的适用还应受到"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具有优先适用性""最多由两名公诉人出庭公诉一名被告"等规则的约束.
调用检察官、检察一体、人大制度、合宪性、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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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624;C9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190
202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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